蔡府堅
榮譽會計師
A:由於公司法第235條已修正刪除第2、3、4項員工分紅之規定,自生效日後,就不允許再依舊章程辦理員工分紅,因此若有需要分配員工紅利自然需要修改章程。至於資本額是沒有分別的。
實務上的修改章程做法要視您的公司是有限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而定。若是有限公司修改章程需要全體股東同意,而股份有限公司需要經股東會決議,且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