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九十六條各項耗竭及攤折:三無形資產應以出價取得者為限,計算攤折。公司向非營業機構購買所研發智慧產品,只要能取得合法憑證(如契約、發票、收據及支付價金等相關文件)者,取得後列入無形資產按其種類年限攤提費用。另外如擬以委託方式由非營業機構(需為政府之研究機構、準醫學中心以上之教學醫院、經政府核准登記有案以研究為主要目的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及其所屬研究機構)研發智慧產品,則其研究人員之費用,列為當年度之研究發展費,併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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