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1、可以當期認列費用。若有台銀專戶,僅能就差額認列費用。
2、相關解釋令,參見如下:依台財稅字第09404571910號及財政部94.7.1台財稅字第09404543590號:
一、勞工選擇舊制,繼續保留以前年資者,營利事業仍可依所得稅法第33條第2項規定,每年度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15%限度內,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並以費用列支。
二、勞工選擇新制,雇主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第14條第1項提繳之退休金,或依同條例第35條第1項及第36條第1項規定,為勞工投保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之保險費,均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三、雇主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按月於5年內依報經勞工主管機關核備之提撥率,足額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具有舊制工作年資者勞工之薪資總額15%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四、雇主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第2項、第3項規定,約定結清之退休金,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之退職所得核課所得稅。其退職年資之計算,應以同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保留之工作年資為準。至上揭結清之退休金,全額移入勞工保險局之個人退休金專戶者,在未符合請領條件前,依法不得領回,尚無課稅問題;俟依同條例第24條規定領取時,再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之退職所得核課所得稅。
五、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勞工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提繳之退休金,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上開於規定範圍內自願提繳之退休金,參照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3條第1項規定,免予扣繳。扣繳義務於依同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填報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時,亦免列入薪資『給付總額』申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謝宗翰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在舊制底下,由於貴公司已定期提存退休金於專戶內,並任列為當期退休金費用,因此日後實際結清年資時,僅能就提撥不足之部分認列一次性費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