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依查核準則第78條規定,企業購入物品作為贈送者,應取得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可以以廣告費科目列帳。若股東代墊款,則可以貸股東往來科目。另外,依該條文規定,給付獎品時,應有贈送紀錄及具領人真實姓名、地址及簽名或蓋章之收據。若該獎品超過二萬元以上者,應扣繳10%稅金,並於次年一月底前辦理各類所得扣繳申報。若應扣繳之稅金未超過2000元者(國內居住者),仍應於次年一月底前辦理各類所得扣繳申報。且注意進項憑證在申報營業稅時不要提出扣抵。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