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景嵐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投資性不動產的公允價值模式係每年評估,且公允價值變動進入損益,所以原則上,投資性不動產採公允價值模式可以不用攤提折舊,因為公允價值變動已直接進入損益。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重估價模式,如以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採用之IFRSs下之IAS16規定而言,係公允價值變動進行資產重估,原則上每三~五年進行一次即可,重估後之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可採成本及累計折舊等比例增加調整方式,其增加後的價值係調整其他權益項下之未實現資產重估價值,後續重估後之資產還是需攤銷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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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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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提醒您的是新版商會法下投資性不動產採公允價值模式僅在配合編製合併財務報告之母公司才有可能發生(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17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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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新版商會法僅允許法規(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下之重估(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第18條規定),另其他權益中之未實現重估增值於資產處分時,轉列為當期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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