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宗翰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閉鎖型公司允許股東以勞務或信用出資,原則上若公司位於章程中規定該勞務或信用出資之轉讓或處分限制,則股東於取得股份之當年度即需按出資額列報為其他所得(縱使該股份並未出售),但若章程中有載明該股份之閉鎖期間,則可遞延至閉鎖期結束之當年度再行認列該其他所得。例如:某甲以勞務出資200,000參股某閉鎖型公司之設立,若該公司章程並未限制某甲之股份轉讓期間,則公司設立當年度,某甲即需申報其他所得200,000元,但若章程規定該勞務出資所取得之股份於設立後五年內不得轉讓,則某甲可遞延至第六年再行申報該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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