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的問題我整理成:公司利用派員工出差洽公時,順道在當地向供應商購買商品,可否以現金支付貨款?此與公司以現金向供應商進貨一樣,並沒有太大差別,應取得進貨之相關憑證。但是依商業會計法第9條規定,商業之支出達一定金額者(目前為100萬元),應使用匯票、本票、支票、劃撥、電匯、轉帳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支付工具或方法,並載明受款人。違反者依同法第78條規定處罰。因此當金額高於100萬元時仍需以匯票、本票、支票、劃撥、電匯、轉帳方式支付。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