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景嵐
榮譽會計師
A:您好~EAS(企業會計準則)的銷貨收入認列要件與過去並無不同,商品銷售仍是以以下五項要件同時符合為收入認列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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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已將商品所有權之重大風險及報酬移轉予買方。
2. 對於已經出售之商品既不持續參與管理,亦未維持有效控制。
3. 收入金額能可靠衡量。
4. 與交易有關之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企業。
5. 與交易相關之已發生或將發生之成本能可靠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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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新版商會法針對收入認列有新增獎勵積點議題,若企業銷售商品或勞務予客戶,並給與客戶獎勵積分(通常稱為「點數」),使客戶得以獎勵積分兌換免費或折扣之商品或勞務,則應將此獎勵積分之相對公允價值拆分予以收入遞延至客戶使用時認列。不過,企業若有此議題將會造成財稅差異,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3規定,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有隨銷售附贈禮券、獎勵積點或保固服務等,該附贈部分相對應之收入應於銷售時認列,不得遞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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