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宗翰
榮譽會計師
A:您好,按照現行稅法之規定,能夠認列為公司保險費的支出僅員工之勞健保、屬於企業資產的產險、火險或是員工團險,且若是屬於員工團險,亦有限額的限制,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第5款之規定:「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准予認定。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台幣2千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公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若您是以公司名義購買投資型保單,該筆支出被視為投資(帳列投資科目),而非保險費,因此不得任列為費用,亦不可作為課稅所得額之減項。當該筆保單滿期領回時,視為投資之贖回,於贖回時計算損益。通常投資型保單滿期領回的金額是包含利息,而按照財會公報之規定,該筆利息應該於投保期間分期認列為利息收入,而非等到最後一起領回時才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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