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芳榕
榮譽會計師
A:請參考以下財政部新聞稿(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444/8671869146642433410?tagCode=)苗栗稅務局邱局長表示,依契稅條例第6條規定,交換契稅,應由交換人估價立契,各就承受部分申報納稅。交換有給付差額價款者,其差額價款,應依買賣契稅稅率課徵。
該局進一步說明,兩棟房屋互相交換必需課徵交換契稅,課徵的稅率較買賣契稅為低,僅為契價的2%。兩棟房屋互相交換,價格上有高低差價時,等價部分以交換契稅稅率2%核課,差價部分則應以買賣或贈與契稅稅率6%課徵。例如某甲與某乙各有房屋乙棟,評定標準價格分別為100萬元及120萬元,兩棟房屋互相交換,甲並給付乙差額20萬元,雙方辦理契稅申報,則甲應課徵契稅為3萬2,000元(100萬 × 2% + 20萬 × 6%);乙應課徵契稅為20,000元(100萬 × 2%)。
聯絡人竹南分局蕭國宏電話473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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