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請參考︰
已辦理登記並僱用員工1人以上的單位,就應該幫員工辦理參加就業保險
僱用員工未滿5人的公司行號,雖然不是勞保的強制投保單位,仍然可以自願投保的方式幫員工參加勞工保險,員工參加勞工保險將同時取得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又已辦理登記並僱用員工1人以上的單位即為就業保險的強制投保單位,所以僱用員工未滿5人的公司行號如果不願意為員工參加勞工保險,仍應該為員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
2.僅參加就業保險的投保單位應使用就業保險專用書表辦理投保手續
僅參加就業保險的投保單位如遇有新進員工到職、員工離職、薪資調整或資料變更時,應填寫就業保險專用之「就業保險加保申報表」、「就業保險退保申報表」、「就業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就業保險投保單位變更事項申請書」、「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變更事項申請書」向勞保局申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依現行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受僱於有一定雇主之勞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不得於職業工會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僅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始可以職業工會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故目前受僱於僱用未滿5人事業單位之勞工而於職業工會加保者,並不符現行法令規定。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所稱無一定雇主之勞工,指經常於三個月內受僱於非屬同條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二個以上不同之雇主,其工作機會、工作時間、工作量、工作場所、工作報酬不固定者。因此按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規定,五人以上的公司,老闆一定得強制幫勞工投保勞保。也就是說服務於四人以下的公司行號,屬「自願投保」的範圍。因此目前實務上只要是受僱於有一定雇主之勞工建議應成立投保單位,負責人與員工就在自己公司加勞保,以避免違法。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