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依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自負保證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時,亦應負賠償責任。因此貴公司如欲對外保證(任何一家企業或個人)者,應於章程中訂明「得對外保證」字樣,尚不得將「得對外保證」字樣,記載為公司之營業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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