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1、房東租金所得,計入個人綜所稅計算。
2、代扣10%稅款,並不會消失,是入租金所得中之代扣稅款,可以去抵房東應繳的個人綜所稅款。
3、若內含10%稅款,補充保費1.91%,(公式的2%改為1.91%)扣繳方式,參見:出租房屋約定由房客負擔房東的「租金所得稅」與「補充健保費」,「租金所得稅」與「補充健保費」也要計入「租金收入總額」,一併扣繳所得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舉例,房東與房客雙方約定每月租金3萬元,但需由承租人(房客)代為支付扣繳率10 %的租金所得扣繳稅款,以及2 %的健保補充保費。
簡單的說:房東每月要「淨」拿租金3萬元,其他的所得稅、補充保費均由房客負擔。
此時,房客(扣繳義務人)應開立扣繳憑單的給付總額不是3萬元,而是34,090元【即30,000÷(1-10%-2%)】。
因此,租金的扣繳稅款是3,409元(34,090×10%);健保補充保費則是681元(34,090×2%)
台北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88條及財政部發布的相關解釋函令均規定,租賃雙方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承租人因履行此一約定條件所支付的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性質完全相同。
因此,承租人在辦理租金所得稅扣繳稅款時,應以包括扣繳稅款及其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在內的給付總額,為所得計算基礎,計算應扣繳的租金所得稅款。
另外,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規定,扣費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時,其單次給付金額達新台幣5,000元者,應按規定扣取2 %補充保險費。
國稅局提醒,承租人如依租賃契約約定,一併負擔出租人所應繳付的健保補充保險費時,亦應在計算出租人的租賃所得扣繳稅款時,合併計入「租金總額」,亦即需包括「租金所得稅」、「健保補充保費」在內的金額,做為給付總額計算應對房東扣取的扣繳稅款。
資料來源:台北國稅局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蔡府堅
榮譽會計師
A:依照您的敘述,房東指的是依照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給付租金時給付人要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而所得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的個人目前租金所得扣繳率是10%,因此3萬扣10%就是0.3萬,所以他才實拿2.7萬。而3.3萬是他依照3萬直接*10%加計出來的。這只是實務上簡單計算的方式,但這不是正確做法,應該還是依照實際租金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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