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基於104年5月20日公司法第235條已修正刪除第2、3、4項員工分紅之規定,
自生效日後,舊章程有關員工分紅之記載已失所附麗,自不允許再依舊章程
辦理員工分紅;又倘公司不依新法修正章程訂定員工酬勞之分派,員工因此
無法獲得酬勞之分派,員工之損失,係因公司違反法律規定不作為造成,屬
私權範疇,可循司法途徑解決。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呂芳榕
榮譽會計師
A:公司法沒有法則,但稅法的罰責很重;如同吳會計師所示,公司今年不分配股利及不提員工酬勞(指的是公司虧損),可以不修改章程;但公司不分配不是最佳方案,尤其是有賺錢,雖然不分配,但法定公積已經多提了(已違反稅法規定),而且修改章程的費用很低,所以建議要先修改章程,以免因小失大.以上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目前公司法235條之1有修定"員工酬勞",原公司章程係為員工紅利,因此主管機關發文要求公司應於105.6.30前修章完畢。若公司今年無分配股利及不提員工酬勞,可以不修章,並無罰則。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