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若該業者是核定使用發票,而未開立,當然有罰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52 條
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
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處一倍至十倍罰鍰。一年內經查獲
達三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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