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景嵐
榮譽會計師
A:這問題方向太大,較大差異產生在獎勵積點計畫,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3規定,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有隨銷售附贈禮券、獎勵積點或保固服務等,該附贈部分相對應之收入應於銷售時認列,不得遞延。此部分會產生財稅差。另外,有關負債準備部分,亦會產生財稅差,例如保固準備、員工福利負債準備、虧損性合約負債準備及除役負債準備等,因此類準備與查核準則第63條允許認列之準備不符,故亦會產生財稅差。以上僅係列舉,仍需視企業實際狀況而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