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決清算申報(2015-11-23) | 姓名 | 湯 先生/小姐 | 行業別 | I大類【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 區域 | 宜蘭縣 | 問題 | 請問營利事業如未辦理決清算申報,是否應予處罰? |
回覆財會專業顧問 | 蘇美琍 |  | 回覆內容 | 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
營利事業未依第一項及第二項(即決清算期限)規定期限申報其當期決算所得額或清算所得者,稽徵機關應即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稽徵機關應核定其所得額及依第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歸併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又依財政部990709台財稅字第09900220630號令
營利事業未依所得稅法第7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期限辦理當期決算申報或清算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110條第2項處罰之規定。但嗣後經稽徵機關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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