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1、查核準則第三條:營利事業未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之規定設置帳簿並記載者,除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辦理外,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辦理者,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核定其所得額。
2、稅捐稽徵法第 45 條
依規定應設置帳簿而不設置,或不依規定記載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七
千五百元以下罰鍰,並應通知限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
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處新臺幣七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並再通知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
,應予停業處分,至依規定設置或記載帳簿時,始予復業。
依規定應驗印之帳簿,未於規定期限內送請主管稽徵機關驗印者,除通知
限期補辦外,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
辦者,得連續處罰至補辦為止。
不依規定保存帳簿或無正當理由而不將帳簿留置於營業場所者,處新臺幣
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1、商業會計法第 76 條
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未設置會計帳簿。但依規定免設者,不在此限
。
二、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毀損會計帳簿頁數,或毀滅審計軌跡。
三、未依第三十八條規定期限保存會計帳簿、報表或憑證。
四、未依第六十五條規定如期辦理決算。
五、違反第六章、第七章規定,編製內容顯不確實之決算報表。
2、所得稅法第 83 條
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應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
簿、文據;其未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
其所得額。
前項帳簿、文據,應由納稅義務人依稽徵機關規定時間,送交調查;其因
特殊情形,經納稅義務人申請,或稽徵機關認有必要,得派員就地調查。
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通知提示
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而未依限期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
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嗣後如經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
仍應依法辦理。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