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參考: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答覆:公司行號或機關團體給付報酬給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營利事業,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各類所得時,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日起10日內,即向國庫繳清稅款,並申報扣繳憑單。該所說明,一般扣繳義務人對於扣繳憑單申報,常常誤認為都是在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繳清,等到隔年1月底前,再將上一年度內扣繳每一所得人的所得、扣繳稅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國稅局,並於2月10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所得人即可,而未注意到所得稅法第92條對於扣繳憑單申報,係分別就所得人是否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而有不同的規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劉曼怡
榮譽會計師
A:如果是給付在國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應該在給付日的下個月10日以前把上1月內所扣的稅款向國庫繳清,並且在每年1月底以前申報。
如果是給付在國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應該在代扣稅款日起10天內申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