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芳榕
榮譽會計師
A:如同楊會計師所示,須依性質來區分,國內一定就是合約+發票+銀行支付;國外一定就是合約+銀行支付+進出口運送提單;換言之,要考慮資金流、文件流、物流.以上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查核準則92條規定:佣金支出:
一、佣金支出應依所提示之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
,核實認定。
二、佣金支出應辦理扣繳稅款而未扣繳者,除責令補繳並依法處罰外,該
項佣金應予以認定。
三、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支付非經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執業證
書之經紀人佣金,或代理人之代理費,不予認定。
四、外銷佣金超過出口貨物價款百分之五,經依規定取得有關憑證,提出
正當理由及證明文據並查核相符者,准予認定。
五、佣金支出之原始憑證如下:
(一) 支付營業人之佣金,應以統一發票為憑;其為免用統一發票之營業
人者,以收據為憑。
(二) 支付個人之佣金,應以收據或書有受款人姓名、金額及支付佣金字
樣之銀行送金單或匯款回條為憑。
(三) 支付國外佣金以下列對象為受款人者,不予認定:
1、出口廠商或其員工。
2、國外經銷商。
3、直接向出口廠商進貨之國外其他廠商,但代理商或代銷商不在
此限。
(四) 支付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之佣金,應提示雙方簽訂之合約;已辦理
結匯者,應提示結匯銀行書明匯款人及國外受款人姓名 (名稱) 、
地址、結匯金額、日期等之結匯證明;未辦結匯者,應提示銀行匯
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以票匯方式匯付者,應提示收款人確已實際
收到該票匯款項或存入其帳戶之證明憑予認定;非屬代理商或代銷
商,無法提示合約者,應於往來函電或信用狀載明給付佣金之約定
事項。
(五) 在臺以新臺幣支付國外佣金者,應在不超過出口貨物價款百分之三
範圍內取具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名義出具之收據為憑予以認定;其
超過百分之三者,如另能提供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確已收到該新臺
幣款項或存入其帳戶之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時,准予認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