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
第26條:營利事業設置之帳簿,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
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但因不可抗力之災害而毀損或滅失,報經主
管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
前項帳簿,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核定後
,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得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以縮影機或磁
鼓、磁碟、磁片、磁帶、光碟等電子方式儲存媒體,按序縮影或儲存後依
前項規定年限保存,其帳簿得予銷毀。但主管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
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時,如須複印帳簿,該營利事業應負責免費複印提供
。
第 27 條
營利事業之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
會計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
前項會計憑證,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核
定後,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得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
後,以縮影機或磁鼓、磁碟、磁片、磁帶、光碟等電子方式儲存媒體,將
會計憑證按序縮影或儲存後依前項規定年限保存,其原始憑證得予銷毀。
但主管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時,如須複印憑證
及有關文件,該營利事業應負責免費複印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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