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芳榕
榮譽會計師
A:大陸使用發票,而不是買東西的明細;請要求員工記得索取發票,發票上註明台灣公司的全名及統編(可以拿出名片,請店家填寫,因繁體字不好寫,只好照抄);每一個國家或地區,皆有其正式的發票或收據,只要是當地合法的憑證,而且是與公司營運所必須的開支,在台灣稅法上皆能確可;值得一提的是,國稅局對於常駐境外工作者,其產生的費用必須準備很多證明(營所稅查核重點),才能認為與公司營運有關,如果僅是公司投資境外,那常駐員工的薪資、勞健保、退休金、出差旅費...等,可能都無法在台灣認列.以上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