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芳榕
榮譽會計師
A:組織結束時,先確認是否須經法院程序;如果不用,會員或股東決定自何日起停止營運,在此之前要了結現務、出售資產、償還債務;公司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須於『解散基準日 』之次日起,分別依下列規定期限辦理各項申報:
1.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所§92,I);2.15日內完成營業稅申報(營細33條);3.45日內完成決算申報(所75,I)
其中,所謂『解散基準日』,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1.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以主管機關核准解散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
2.獨資及合夥之營利事業以主管機關核准註銷營業登記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
3.機關團體以主管機關核准裁撤或變更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
清算完成後,於『清算完成日 』之次日起,分別依下列規定期限辦理各項申報:
1.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所§92,I);2.15日內完成營業稅申報(營細34條,II)3.30日內完成決算申報(所75,II)
其中,清算期間如跨越兩個年度,各項申報仍應按不同年度分別依限辦理。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