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重佑
榮譽會計師
A:1. 勞健保沒有調降級距的規定
2. 調整時僅需填寫申請書,暫不需檢附證明
3. 如1. 所述,調高與調降沒有特別規定
4. 調降太多確實有被稽查的疑慮。
5. 附帶一提,調降勞健保會影響薪資申報,公司為了調降勞健保也必須低報薪資,薪資費用少計也會產生高估所得稅的情形。而調降勞健保而支付薪資的給付總額太高的時候,還會產生二代健保的問題。有二代健保問題沒有繳納,或隔年一月漏申報,也都有補繳跟罰款的疑慮,最好的對策就是如實申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勞健保調降申報之投保金額均不得低於其適用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之月提繳工資及勞工保險之投保薪資。
2.員工如何調降投保金額:
請填S表〈調整投保金額申請表〉寄健保署申請調降投保金額,調整後投保金額不能低於勞保之投保薪資及勞退月提繳工資。
3.證明文件為薪資表,於申請時尚無須檢附,查核時則須檢附。
4.調高請填S表〈調整投保金額申請表〉寄健保署申請調整。若實際上薪資提高而調整並無問題。5.若為實際薪資之增減,則調高或降低投保金額則不需要擔心稽查的問題。應注意若為高薪低報會有民事責任(如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2項、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等)及行政責任(如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的規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3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9條),若為低薪高報,則為投保不實,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