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一)健保投保規定:不論有沒有員工, 都必須成立投保單位
一、 公司只有負責人沒有員工或有員工但在 5 人以下(即 1~4 人)的情況 1.除非負責人有在其他公司以勞工身份投保,否則須投保在自己的投保單位 2.若負責人有在其他公司以勞工身份加保,亦可不必在自己公司加保。 (二)勞保投保規定: 一、公司只有負責人, 沒有其他員工時 1.可以不用成立投保單位。 二、公司有員工但在 5 人以下(即 1~4 人) 1.可不成立勞保投保單位,員工各自到工會加保;負責人亦可在其他公司以勞工身份投保。2.可申請成立投保單位員工在自己公司加勞保。 3.若不成立勞保投保單位,得單獨成立就業保險與勞退投保單位,幫員工加保就業保險與提繳 6%勞退金。 三、公司有員工且在 5 人以上 1.一定要申請成立勞保投保單位, 並幫所有員工加保。 2.負責人可在自己公司加保勞保且投保薪資不得低於所屬員工的最高保額;負責人亦可投保在其他公司以勞工身份加保。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劉怡瑄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1.勞保: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由此得知,勞保是在職"勞工"保險,雇主非勞保強制投保對象,故雇主可不需投保。
2.健保: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規定,雇主為第一類被保險人,而需依同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成立投保單位。而雇主也是他公司員工,因雇主及受僱他人皆為同法第一類之被保險人,故同時具兩種身份時,可擇一投保單位投保即可。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