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負責人投保金額之認定依據,若為雇主為營利所得,若為公司組織,應以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以該結算申報表中營利所得項下該公司分配之股利為其營利所得),並附申報該營利所得之「各類所得扣繳及免扣繳憑單」。計算方式:營利所得÷所得月數。2.健保法令訂有法定最低投保金額。3.營利所得為每年股利分配之金額,並非負責人之薪資。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重佑
榮譽會計師
A:1. 營利所得的概念是公司當年度盈餘,分配給業主的部分。
2. 營利所得因為是已經扣除掉薪資的盈餘,於次年分配部分,所以不包括薪資。
3. 負責人薪資是依照薪資所得申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