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負責人健保投保規定:公司僅有負責人無員工,除非負責人在其他公司以勞工身份投保,否則須投保在自己公司的投保單位;不可投保在區公所/職業工會/眷屬,健保局有追補查核五年保費之機制。2.勞保:公司僅有負責人無員工,無法成立勞保投保單位,負責人可至工會加保勞保。3.依健保法第34條規定,第一類第一目至第三目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即依上述規定之投保單位)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逾其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時,應將其差額及前條比率(110年1月1日起2.11%)計算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因此,如無第一類第一目至第三目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因非健保法34條所規範之投保單位,毋須繳納投保單位之補充保險費。貴公司為1人公司,因此雖支付負責人薪資,但因非健保法34條所規範之投保單位,故毋須繳納投保單位之補充保險費。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重佑
榮譽會計師
A:健保原則上要掛在公司,之後領薪當作是全職員工,只有超過設定月薪16倍的部分有二代健保。由於負責人不是勞工,不納入勞保是可以的。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