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公司將自有土地上之舊建築物拆除,改建新建築物,該舊建築物之帳面金額及拆除舊建築物之支出並非IAS 16第16段所規定使新建築物達到能符合管理階層預期運作方式之必要狀態及地點之直接可歸屬成本,因此,不能作為新建築物之成本。其中舊建築物之帳面金額應予以除列並認列處分損失,而拆除舊建築物之支出亦應作為處分損失之一部分。又依財政部62/04/21台財稅第32901號函:固定資產於使用後為重建而拆除,其未折減餘額得列為當期損失。2.公司既為建設公司可待建物完成後再將相關成本轉列待售房地即可,109年底尚未拆除的建物續掛原科目待拆除後再認列處分損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重佑
榮譽會計師
A:依據會計準則,建物的用途是屬於公司自治事項,但礙於不動產金額相對較高,屬於公司重大資產,一般來說,其用途的變更應該經過公司一定層級的核准。例如,股份有限公司應經過董事會,有限公司應取得股東同意。公司內部程序完備後,用途就已經變更。
實務上會以取得建照日為用途變更日,是因為建照算是一項佐證文件。
將原本出租使用之不動產變更用途後,就應該將這些變更用途後的不動產列為待處分資產,而與該不動產是否已經拆除無關。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