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重佑
榮譽會計師
A:1. 勞務無法認列為存貨。2. 依照完工百分比法,是以截至目前為止投入的勞務佔估計全部勞務成本的比例認列勞務收入,既然勞務收入與勞務成本已經同比例認列,未完工程部分因尚未開始投入,相關收入也還未認列,帳上沒有相關紀錄,自然也不會有勞務存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5號第12條,勞務提供者的存貨成本主要為直接參與提供勞務者的人工成本及可直接歸屬的費用。貴公司為顧問服務業,屬勞務提供者,當採完工比例法認列收入時,已提供之勞務存貨若依完工比例法尚未認列相關收入,則會存在於相關專案之存貨中,待收入實現時,認列相關收入及成本,以符合收入認列配合原則。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