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冠宙
榮譽會計師
A:專利法第8條:受雇人於非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受雇人。但其發明、新型或設計係利用雇用人資源或經驗者,雇用人得
於支付合理報酬後,於該事業實施其發明、新型或設計。受雇人完成非職務上之發明、新型或設計,應即以書面通知雇用人,如有必要並應告知創作之過程。雇用人於前項書面通知到達後六個月內,未向受雇人為反對之表示者,不得主張該發明、新型或設計為職務上發明、新型或設計。依該條規定,權利歸屬於受雇人,惟需通知雇用人,雇用人可支付合理報酬後使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我國對於非職務發明與其權利歸屬的定義於專利法第8條定有明文,受雇人於非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受雇人。但其發明、新型或設計係利用雇用人資源或經驗者,雇用人得於支付合理報酬後,於該事業實施其發明、新型或設計。受雇人完成非職務上之發明、新型或設計,應即以書面通知雇用人,如有必要並應告知創作之過程。雇用人於前項書面通知到達後六個月內,未向受雇人為反對之表示者,不得主張該發明、新型或設計為職務上發明、新型或設計。由上可知,非職務上之發明,依是否利用雇主之資源或是經驗所完成者,可以再區分為二種,若未利用雇主之資源或經驗,則所有有關發明(新型或新式樣)之權利,包括專利申請權、專利權、姓名表示權,均屬受雇人所有,但是受雇人有通知雇主,告知創作過程之義務,雇主若有異議時,應於受通知後六個月內提出,否則即不得再主張該發明為職務上所完成者。若利用雇主之資源或經驗,則上述權利雖仍屬受雇人所享有,但雇主得於支付合理報酬後,於該事業實施該發明。
一般公司對於研發成果歸屬的認定,應該要在僱傭契約或是約聘契約內,即明文規定,像是職務上發明,在目前公司網路化的年代,上下班的時間根本不一致,因此,上下班時間已經不是唯一的判斷標準了,可以加上是否受公司指示、是否於公司所提供之就業環境中完成、是否利用公司其他人研發之機密資料⋯等,事先與員工溝通說明,避免日後發生無謂的爭議,當然,約定員工於服務期間內所從事之發明(新型或新式樣),全部屬職務上之發明(新型或新式樣),這種情形是不可以的,專利法第九條明文禁止類似使員工完全喪失其權益之契約約定,即使公司為此類約定,亦屬無效。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吳巧玲
榮譽會計師
A:員工所發明或創作物雖非屬「職務上的發明、創作或設計」,但如果在整個設計的過程中,有利用到雇主方的資源或經驗,則雇主方可以在支付合理報酬後,於該事業實施其發明、新型或設計。另外在完成「非職務上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後,員工應以書面通知雇主方,如果有必要,並應該要告知創作過程(以避免將來有爭議);另外,雇主在收到以上的書面通知後六個月內,如果沒有表示反對的意思,之後就不得再主張其為「職務上的發明、新型或設計」。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