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內容 | 依所提之問題收入金額與發票之差異, 主要係來自於支付手續費所致, 且交易關係應在於 貴公司與銷貨客戶之間, 因此須就與客戶交易金額認列收入及開立發票, 而所支付之手續費應屬營業所需, 須就此部分取具適當憑證。至少在資料上需要每一筆收入金額,相對的發票金額, 實際收款金額, 以及差異金額(即手續費)皆可互相勾稽, 以證明交易適當合理性。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中小企業營運與融資協處計畫」(110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財務顧問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可安排榮譽會計師提供1對1現場諮詢或直接到場診斷服務,竭誠為您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99,或可聯繫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馬上辦服務中心免付費專線:0800-056-4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