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內容 | 依所述似乎是直銷的產品供自己(自然人如股東或員工)使用, 依此情況在營業稅之規定, 是營業人以其購買供銷售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自然人如股東或員工)所有者,視為銷售貨物之銷售額, 以時價認定銷售額並開立發票。惟 貴公司如於購入貨物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使用,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亦已依照營業稅法規定並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貴公司以該貨物餽贈員工或客戶而無償移轉時,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至於無償移轉給他人是否合理及營業所需, 則為稅務費用認列問題。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中小企業營運與融資協處計畫」(110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財務顧問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可安排榮譽會計師提供1對1現場諮詢或直接到場診斷服務,竭誠為您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99,或可聯繫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馬上辦服務中心免付費專線:0800-056-4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