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公司代墊款項給補教業,消費者分期攤還給公司,公司向補教業者收取手續費,依上述敘述,此交易有兩種型態,一為公司代墊款項予補教業,消費者分期償還公司,若消費者無力償還,則由補教業償還,且公司代墊款項之金額與消費者分期金額一致。若依此型態,公司代墊款項賺取之手續費應屬同業往來之利息收入,依財政部75年7月3日台財稅第7557458號函及77年9月17日台財稅第770661420號函規定,非金融業之營業人因同業往來或財務調度之利息收入,應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徵營業稅。故非金融業營業人(營利事業)相互間訂定借貸契約所收取之利息,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尚無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問題。而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有利息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扣取稅款並繳納之。故營業人(營利事業)因同業往來或財務調度所支付之利息,應依法辦理所得稅扣繳及申報。而另一型態,係公司代墊款項給補教業,消費者再分期攤還給公司,若消費者無力償還,則由公司向消費者追償,此時公司與消費者之間便形成不合法之借貸關係(債權讓與為短期補習班契約之不得記載事項)當然,貴公司此時若有向補習班收取手續費收入,仍應依稅法繳納營所稅,至於應分期認列收入否則須視雙方合約約定,是否為手續費還是利息收入亦須視勞務提供範圍與程度而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蔡日騰
榮譽會計師
A:依所提狀況, 消費者分別與補教班及 貴公司, 訂定補習服務契約及小額信貸合約, 而 貴公司依貸款金額收取一定比率的利息, 即利息收入。至於公司是否可以信貸與個人, 以及所收取的利息是否超過法定限額, 係屬於另一法規問題, 與帳列何科目非屬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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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貴公司代墊款項給補教業,消費者再分期攤還給公司,公司與消費者之間才有成立借貸關係之可能,消費者分期支付總金額高於現金價部分,可分期認列利息收入。而公司與補教業者間並無借貸關係,所收取之手續費屬佣金性質,應認列手續費收入或佣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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