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按建設公司合建分屋銷售,換出房屋係為取得營建所需之土地,完工後出售房地始為目的。換入土地之成本,應以換出房屋所分攤之建造成本為準入帳。是房地交換時,換入與換出金額一致,尚不發生損益,俟房地出售時始予計算損益課徵所得稅(財政部賦稅署103年7月8日台稅所得字第10300515640號函)。由上述相關規定可知,建設業之房地互易交易,屬存貨性質之交換,其因換入價值不等於換出價值,另支付多分配差額價金部分應視為購入土地,應取得地主收據或發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依據財政部78年12月14日台財稅第781147710號函規定,「建設公司與地主合建分屋,於房地交換時,其帳列土地成本金額,應以換出房屋所分攤之建造成本為準,暫免按因交換而開立之統一發票金額計算交換損益,俟房地出售時再計算其損益並依法核課所得稅。」亦即,在合建分屋下之帳列土地成本,應以實際投入之建造成本決定,而非以換入土地之價值或開立發票之金額決定。至於互易交易入帳時,則以換出物之帳面值加計另行支付之現金作為換入物之成本。因此另因合建收取各項補貼的一方,該收現部分視為出售,並按比例計算承認出售損益。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