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營業稅;而銷售額即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舉例,營業人甲向供應商乙購買貨物,因甲延遲付款,乙予以加收利息,係屬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之銷售額範圍,乙應於加收利息時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反之,若因乙所交付之貨物有瑕疵並造成甲之損失,經協調後甲向乙請求之損害賠償款,核非屬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之銷售額,應免徵營業稅,得免由甲開立統一發票。因此,就您的案例,甲公司賠償貨物瑕疵之款項,非屬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之銷售額,應免徵營業稅,得免開立統一發票。不過還是建議您就具體事情詢問營業稅管區做最後判斷。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冠宙
榮譽會計師
A: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款或違約金收入,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應以該收入是否因銷售貨物或勞務產生而定,倘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之收入,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反之,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款、違約金等收入,如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產生,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依所述乙公司取得之賠償款似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產生,無需開立發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