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合夥及獨資組織執行業務之合夥人,資本主及經理之薪資,不論盈虧必須支付者,准予核實認列。由於負責人在公司投保之薪資係用以扣抵股利或盈餘之補充保費,如負責人領有薪資,雖本人不須扣繳補充保費。但會產生投保單位須繳納薪資與投保差額按1.91%計算之補充健保費。(依健保法第34條規定,第一類第一目至第三目被保險人(受僱者)之投保單位,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逾其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時,應將其差額及補充保險費率計算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重佑
榮譽會計師
A:獨資行號負責人不能在行號裡申報薪資,所以您的問題並不存在。
獨資企業主要將獨資企業的收入減除成本費用後,以其盈餘列為綜合所得稅的營利所得,其中並不包括負責人個人薪資喔!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冠宙
榮譽會計師
A:二代健保針對兼職薪資所得單次給付達基本工資須繳納補充保費,若負責人未在獨資商號投保健保,而在其他投保單位投保,有實際領取獨資商號之薪資報酬達基本工資金額則負責人須繳納補充保費;另投保單位每月所支付之薪資總額與其受僱者每月投保金額總額之差額須按1.91%計算補充保費;由於會額外增加健保費,會影響每年營所稅稅務申報之所得及歸屬於負責人綜所稅之營利所得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