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職業團體(合法立案的)之捐贈收入非屬銷售貨物勞務之收入,免營業稅及若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稅規定者,也是免所得稅的。
2.捐贈方的稅負可能有:個人每年220萬贈與稅限額,綜所稅每一申報戶可扣除之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若以營利事業名義捐贈,則限額為所得額10%。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