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若 貴公司實際給付員工伙食代金每月2400元/人,則此部分可免視為員工薪資,不須列報扣繳憑單。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及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0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實際供給員工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伙食代金,在每人每月2,400元限額內,得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因此,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在申報員工薪資所得(免)扣繳申報時,不需將每人每月2,400元限額之伙食費計入,惟如發給超過限額部分之伙食費,應配合轉列員工薪資所得,始得按實際支付金額列報費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