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內容 | 1.由於獨資業主經營事業收入屬於業主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營利所得,所以業主應將事業收入減除各有關成本費用(但不包括個人薪資)後,認列為營利所得,因此國稅局認為不得列計薪資費用。
2. 通常獨資企業都是使用現金基礎入帳,如果要以應計基礎入帳,必須於每年度開始三個月前就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3. 在以現金基礎入帳方面,獨資企業應將事業收入減除各項支付的費用,包含業主個人的勞健保業主應負擔部分後的稅前盈餘,計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營利所得即可。
4. 在這個大原則下,國稅局通常都可以接受,貴公司所詢問題,實因業主真的非常謹慎,希望帳冊正確而將問題複雜化了。稅法制定時,已經考量獨資業主有作帳上的壓力,所以已經刻意將獨資的損益計算方式簡化了。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中小企業營運與融資協處計畫」(110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財務顧問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可安排榮譽會計師提供1對1現場諮詢或直接到場診斷服務,竭誠為您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99,或可聯繫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馬上辦服務中心免付費專線:0800-056-4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