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重佑
榮譽會計師
A:1.由於獨資業主經營事業收入屬於業主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營利所得,所以業主應將事業收入減除各有關成本費用(但不包括個人薪資)後,認列為營利所得,因此國稅局認為不得列計薪資費用。
2. 通常獨資企業都是使用現金基礎入帳,如果要以應計基礎入帳,必須於每年度開始三個月前就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3. 在以現金基礎入帳方面,獨資企業應將事業收入減除各項支付的費用,包含業主個人的勞健保業主應負擔部分後的稅前盈餘,計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營利所得即可。
4. 在這個大原則下,國稅局通常都可以接受,貴公司所詢問題,實因業主真的非常謹慎,希望帳冊正確而將問題複雜化了。稅法制定時,已經考量獨資業主有作帳上的壓力,所以已經刻意將獨資的損益計算方式簡化了。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曾俊達
榮譽會計師
A:Dear N 先生/小姐
依據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第2款規定,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另按財政部67年4月26日台財稅第32701號函規定,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之膳食費,係屬其個人之生活費用,於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若因 公司內部記帳所需,因支付薪資時無法列帳,相當於 該筆資金借給負責人(公司有權利收回該筆資金)
分錄1:(自始不列 費用科目僅依實科目進行收付款項)
借:其他應收款 XXX (薪資、勞健保自付款)
貸:現金(銀行存款) XXX
借:代付款 XXX (勞健保自付款)
借:勞健保 XXX
貸:現金(銀行存款) XXX
或者 分錄2:(仍依費用類入帳,而計算執行業務所得申報時,應自行剔除該費用,避免虛增費用,遭遇國稅局補稅)
借:薪資費用 XXX (薪資、勞健保自付款)
貸:現金(銀行存款) XXX
借:代付款 XXX (勞健保自付款)
借:勞健保 XXX
貸:現金(銀行存款) XXX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