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利用新創募資平台預購商品模式,已收貨款應即開立預收貨款之統一發票,發貨時無論有無收到貨款均需開立統一發票,若屆年底貨物仍未交付,當期營業收入尚未實現,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第1頁之營業收入調節說明欄項,依欄項內容調節表達即可。另於貨物交付時,應轉列營業收入,交付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第1頁之營業收入調節說明欄項,亦依欄項內容調節表達即可。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唐佩雄
榮譽會計師
A:(1)對屬於【預售】方式的群募案,在收到轉帳的專案資金後--以扣除手續費費用前的總金額--先列為預收貨款(負債);經平台扣除的專案募資費用可全數作為手續費費用。
(2)原則上須於履行出貨時開立發票(或配合平台相關規定),同時轉列銷貨收入。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