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依公司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造具第228條規定之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等表册,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承認後並須將之分發各股東。對於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128條之1規定,該公司之股東會職權,則由董事會行使(並非由法人股東行使)。至於員工獎金發放,如公司章程未明訂細則,則專屬董事會職權議,其決議發放文件尚毋須送交股東審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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