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部分工時人員及短期工作人員(簡稱臨時工)依勞健保法規規定是應辦理加保的。至於臨時工之薪資扣繳,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規定:碼頭車站搬運工及營建業等按日計算並按日給付之臨時工,其工資給付時免予扣繳,但須依法列單申報。另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5條規定: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按給付金額扣取百分之五。另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8條規定: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且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一千元者,得免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因此,貴公司聘請臨時工按日給付薪資,若非屬碼頭車站搬運工及營建業之臨時工,仍應參照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5條及第8條規定辦理扣繳及列單申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