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您好!1.委託銷售期間二個月的定義建議可參考[民法]第121條第1項或第2項後段之規定;2.依據[民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因此6/1有人委託代售二個月的發票開立,應至遲在7/31進行結算;3.應視合約內容才能決定未代銷產品是否可以繼續代售,例如委託代售土地房屋,能夠於銷售合約時間完成銷售,可享有銷售佣金,若未能於銷售合約期間完成銷售,仍需要檢討銷售佣金或代銷價格等因素,宜重新簽訂代售合約為妥。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