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您好!1.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條規定,全民健康保險係以提供醫療服務之強制性社會保險,因此不限事業組織人數即可成立投保單位,2.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僱用5人以上事業組織,可成立勞保單位為受聘僱員工辦理勞保及勞退;3.在健保部分,依規定不限事業組織人數強制成立投保單位,因此貴公司應向「健保局」申報成立健保單位投保全民健康保險,在勞保部分貴公司尚未符合成立投保單位條件,確可依員工得投保勞保身分先掛在其他公司或職業工會投保勞保,由於勞健保均只需在單一事業組織投保,重複投保部分得申請退費;4.若員工已投保健保得不需另外再成立投保單位或為其加保,在勞保部分除了先掛在其他公司投保,若為保障員工職業傷病,也可購買短期商業保險分散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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