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公司負責人或負責人配偶,若將個人自用車出售予公司,依財政部80/12/23台財稅第800761311號函釋,其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故於隔年綜所稅申報時,不會有何影響。但通常個人出售舊車多會產生損失少有獲利情形,因此在-人公司,於簽訂買賣契約時,必須注意公司法第59條有關:「代表公司之股東,如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不得同時為公司之代表。」之規定,避免有違法及税務上不當損益安排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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