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重佑
榮譽會計師
A:公司額外的福利是要計入薪資,且要做級距調整的。
實務上,如果額外福利與年終以及各項獎金合計沒有超過四個月,則傾向於不做調整,如果只有偶而一、二年超過月薪16個月,則超過部分繳納二代健保即可。但還是要納入薪資。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江文生
榮譽會計師
A:依衛生署84年6月27日衛署健保字第84031134號函採後說,指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指受雇勞工之薪資所得,參照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有關工資之規定為其認定標準」的精神。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2月10日台85勞動二字第103252號函指出: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基此,工資定義重點應在該款前段所敘「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一詞,應指非臨時起意且非與工作無關之給與而言,立法原旨在於防止雇主對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以工資之名而改用其他名義。 貴公司如果每月給付的育兒津貼也會算入薪資所得裡面,去看勞健保薪資級距。至於加班費的話,依內政部70年12月22日臺內社字第56276號函「為被保險人當月加班,其加班費宜於當月底前結算,依規定申報投保薪資,其未能於當月底前結算者,可併入次月之月薪資總額辦理申報。」以上。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