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外幣保證金交易適用期貨交易税條例,依所得税法第四條之二規定,因屬暫停課徵所得税期間,如有獲利或有損失,均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其會計事務由於理財目的區別較為複雜,中小企業請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五號處理判定,税務申報可彙整以「短期投資」填列。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朱建州
榮譽會計師
A:公司進行外幣保證金交易時,獲利或虧損可帳列於 處分資產(損)益,或其他收入(支出)項下。
但在申報營所稅時,若是獲利的部份,因為是屬財產交易所得性質,所以仍需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但若是虧損,除非公司本身經營與投資業務相關性質業務,或為純粹的投資公司,或能舉證進行外幣保證金交易與所經營的本業或附屬業務有關(如作為外幣債權債務避險之用),否則當損失金額較大時,可能被國稅局依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62條: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否准認列進行外幣交易保證金所產生的虧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