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內容 | 如果對象是不同之自然人,非使用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是不會有問題的。如進貨方是使用發票之營業人,而不向進貨方商索取發票,才會有稅捐稽徵法第44條之處罰。至於營所稅,如果沒有合法之憑證,就無法去抵課稅所得,因而會產生不利之稅捐費用。建議如果購買金額大的話,個人的部份可以要求申報一時貿易所得,當公司之合法憑證,小規模營業人就是取具收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中小企業營運與融資協處計畫」(110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財務顧問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可安排榮譽會計師提供1對1現場諮詢或直接到場診斷服務,竭誠為您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99,或可聯繫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馬上辦服務中心免付費專線:0800-056-4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