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內容 | 營利事業查核準則關於差旅費的規定,是在98.9.14修正,條正前關於國際機票的憑證規定是:乘坐國際航線飛機之旅費,應以飛機票票根及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為原始憑證。
修正後為:應以飛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與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為原始憑證。
依比較修訂前後的條文,飛機票票根、電子機票、登機證,應為三擇一的選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中小企業營運與融資協處計畫」(110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財務顧問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可安排榮譽會計師提供1對1現場諮詢或直接到場診斷服務,竭誠為您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99,或可聯繫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馬上辦服務中心免付費專線:0800-056-4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