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合建分屋依財政部84年5月24日台財稅第841624289號函釋規定,合建廠商應於分屋日起3日內開立統一發票給地主,其不含營業稅的「銷售額」依財政部75年10月1日台財稅第7550122號函釋規定,係按該項土地及房屋當地同時期市場銷售價格從高認定(原則上會較建造成本為高)。由於互易的房屋及土地,其不含營業稅的「銷售額」應屬相等,故建廠商開立之銷售額即相當於地主取得房屋之交易成本。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重佑
榮譽會計師
A:所謂合建分屋,是指地主提供土地,建商負責建屋,房屋蓋好後,地主移轉部分土地持份給建商,而建商則移轉1或數間房屋給地主。實際上就是地主以部分土地跟建商交換1或數間房屋。此時,原地主土地上的建物是要拆除,不會繼續存在的。所以這個時候應該是地主跟建商協議,請建商補償原建屋。這項建物除雙方合意外,建商可能委請不動產估價師估價,並送市政府審議,在多數的實務上,一般都是這樣處理的。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